梧州市选调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3)
2011-02-23 13:35 作者:岑溪党建 来源:岑溪党建不再适合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锻炼的,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所有选派到基层党政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在参加工作第一年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借调或以其他形式抽调(借)到上级部门工作或跟班学习,原则上也不安排他们参加1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学习。在参加工作两年内,不能办理行政关系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选调生调动按以下程序办理:在本县(市、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县(市、区)党委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在市内跨县(市、区)调动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跨省、市调动的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已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选调生,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激 励
第二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每年举办一次优秀选调生的评选活动,对优秀选调生进行表彰。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选调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选调生的选拔任用,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树立早出、快出、多出人才和不拘一格选拔使用人才的观念。对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的,要大胆选拔使用。
第二十七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至3年后,可根据岗位需要,择优选拔任用。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提拔。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活动,促进选调生在平等竞争中脱颖而出。
第二十八条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选调生,毕业前已有2年及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确定为副处级,其他的确定为正科级。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选调生,毕业前已有2年及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确定为正科级,其他的确定为副科级。
第二十九条 鼓励选调生到高等院校进修深造。选调生脱产进修深造,须与市委组织部签订相关协议。进修深造期间,保留其公务员身份及工资待遇,进修深造后,须回本市工作六年以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补充工作人员,优先从在基层工作满2年以上的选调生中挑选。可由各用人单位提出条件,同级组织部门负责推荐,也可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在选调生中考选录用。
第三十一条 加强选调生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市委组织部每年就选调生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1月份要将上年选调生使用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第六章 纪 律
第三十二条 选调生要坚持党性原则,维护团结,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
第三十三条 选调生要增强自律意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和不正之风,在各方面以身作则,树立选调生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四条 选调生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认真负责的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立足岗位实际,扎实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的选调生不得参与与公务员身份不符的活动;企事业单位的选调生要遵守单位的各项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六条 选调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梧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央、自治区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中央、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