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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从高等院校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是新形势下培养造就跨世纪优秀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调生到基层工作,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因人制宜、合理分配、有利于发挥专长的原则,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大胆使用的原则,积极为选调生创造条件,促使他们尽快健康成长。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选调生,系指经省委组织部直接选调并分配到基层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第二章选调分配第五条选调范围。高等院校国家任务计划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六条选调数量。每年根据需要确定,其中女性一般不低于15%,少数民族学生要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选调条件:

  1、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2、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团结同学,有吃苦奉献精神,志愿到基层工作,组织观念强,服从统一分配。

  3、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好的文字基础和口头表达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学生干部中的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或三好学生,并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

  5、身体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第八条招考录用:

  发布招考简章、通知。按照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选调前发布招考简章,下发选调通知,就选调的有关问题向社会和各高校公布。

  报名。高等院校按照选调要求,进行动员和部署,讲明选调的意义、条件,以系为单位组织报名,报校(院)党委研究同意后,填写《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选调报名登记表》,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考试。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考试中心,对符合选调条件的毕业生进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按录用人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通知高校填写《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选调分配登记表》一式两份,报省委组织部。

  考察。对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选调生,省委组织部组织人员进行全面考察,逐一形成考察材料,研究提出拟录用的初步名单。建立考察责任制,对考察情况考察人要逐一署名,如发现考察失实,要追究考察人的责任。所在院校也要如实介绍学生的情况,如发现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对院校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的选调计划。

  体检。对研究确定的拟录用人选,通知高校组织其到统一指定的市地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录用。体检合格后,作为正式录用人选,办理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选调生一经省委组织部确定录用,高校和本人不得另找其他接收单位。

  第九条分配、派遣。选调的毕业生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地域情况分配到市地。市地委组织部根据省里确定的分配原则,分配到乡(镇)或市地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少量的也可安排到农村工作。分配意向确定后,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选调生纳入省毕业生分配计划,由省毕业生分配部门根据省委组织部确定的分配去向,办理派遣手续。

  第十条档案转递。高校接到选调生的报到通知后,按照分配去向,及时将其档案转递到市地委组织部,由市地委组织部转递到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职务、工作安排。选调生到基层后,本着有利于成长的原则一般安排到乡(镇)担任乡(镇)长助理或村党支部副书记。到企业工作的选调生也要安排相应的职务。

  第十二条到乡(镇)工作的选调生,列入乡镇行政编制,作为国家公务员管理;到企业工作的选调生,将来调入机关时,免于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接收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培养年轻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有专人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抓好督促落实;定期、不定期地召开选调生工作会认,及时对选调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路子。

  第十五条市地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具体管理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每年召开一次选调生工作座谈会或工作经验交流会,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工作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每年年底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省、市地委组织部的要求,抓好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常了解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逐人形成考察材料,存入本人工作实绩档案。

  第十七条乡(镇)和有关企业党委,主要负责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提供填写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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