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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9年铁岭党建人才办颁布的《辽宁省铁岭市选调生选拔、使用和管理办法》

     辽宁铁岭市选调生选拔、使用和管理办法(2009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选调生培养管理工作,加大选调生选拔使用力度,根据《关于适应辽宁全面振兴需要进一步做好选调生工作的意见》(辽组通字〔2006〕8号)和《关于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铁岭工作的意见》(铁组发〔200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选调生,包含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和经市委组织部直接从高等院校选调并分配到基层工作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选调生一经分配到基层,其人事、工资等关系均隶属所在单位管理。


  第三条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才。同时,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接收和安置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做好选调生的接收和安置工作,确保选调生按时到岗。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接收单位的选调生,需报省(市)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条 对到乡镇(街道)工作的选调生,要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安排培养锻炼单位。确定锻炼单位时,要根据选调生本人基本素质和特长,选择领导班子强,各项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回原籍县锻炼的,不要安排到原籍乡镇。对女大学生要适当给予照顾。


  第六条 选调生参加工作时间从到省(市)委党校学习之日算起,工资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各接收地区和部门应及时办理上编、调资和任职等手续。要明确选调生的职责分工,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章 培养和管理


  第七条 各接收地区和部门要针对选调生的不同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加强对选调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确保选调生健康成长。


  第八条 要重视选调生的思想教育,促使选调生转换角色,定准位置,真正做到融入基层、热爱基层和服务基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要教育选调生正确对待名、权、位,克服“镀金”思想,安心基层工作,创造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


  第九条 要搞好统筹规划,把选调生的培训纳入到市、县两级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中,每2年在市、县两级党校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轮训。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累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 选调生任职后,要进行系统的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使选调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不断提高选调生的理论素养和政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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