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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以及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对他们进行长期跟踪培养,目的是进一步加强选拔培养优秀青年干部工作,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基层干部队伍的活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其他各类后备人选。


  第三条  选拔和培养选调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程序、统一选调、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品学兼优、注重综合素质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锻炼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五)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凡安排在党政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选调生,在确定选调生身份的同时办理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手续,党政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的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的选调生由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选调生按所在单位性质进行管理。


  第五条  选调生选调纳入高等院校毕业生调配计划,接收安排选调生所需的行政编制,由各地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中自行调剂优先安排解决。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选调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  选 拔


  第七条  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求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事局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选调生总量、结构及各地接收数量。?


  第八条  选调生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选调,本科学历的主要面向本省生源选调;硕士、博士学历的面向全国选调。


  第九条  选调生必须符合相应类别人员的录用条件和体检要求。


  第十条  选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上进;


  (二)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分配;


  (三)获得相应学位,学业成绩优良;


  (四)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五)大学期间担任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以上主要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到山区工作的,学生干部职务可以放宽到班级委员;


  (六)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十一条  中共党员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选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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