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选调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1-02-23 13:35 作者:岑溪党建 来源:岑溪党建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选调生工作,根据《广西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桂组通字〔2000〕2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工作以着力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为出发点,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选拔应当遵循:因人制宜、合理安排、有利于发挥专长的原则;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派 遣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部署及各县(市、区)干部队伍的基本状况,在各县(市、区)上报需求计划的基础上,商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制定选调生年度需求计划,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下达的派遣计划,提出当年选调生的派遣分配方案,经部务会审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选调生原则上派往乡镇、街道或基层企事业单位,安排到领导班子团结、便于熟悉全面情况、有利于年轻干部锻炼成长的岗位上工作。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选调生原则上分别安排在市直、县直党政机关工作。
第七条 分配到行政和事业单位的选调生,均应保证在核定的编制内安排;个别须安排进满编单位的,机构编制部门可采取先进后出或调剂余缺的办法解决。
第八条 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选调生要及时办理入编、工资定级等相关手续。选调生试用期满后,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定级任职手续。分配到企事业单位的选调生,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成绩三年内有效。在企业选调生公务员录用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党政机关可以从通过考核、体检合格的企业选调生中选拔公务员,直接办理录用手续。
第九条 属自治区带选调生专项周转编制选派的选调生,3年后,所在单位无空额编制入编的,可通过组织调动到有空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第三章 培 养
第十条 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和接收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培养年轻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分工负责,落实培养责任人和培养措施。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将培养计划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接收单位,要针对选调生的不同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使其尽快成长。
第十二条 坚持定期培训。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将选调生培训纳入整个干部的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培训可以开办专门的选调生培训班,也可以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或其他班次中安排。每个选调生每两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三条 鼓励交流学习。市、县(市、区)组织部门要积极为选调生提供学习交流平台,可以通过设立网站和在刊物上开设专栏等形式建立一个选调生的交流学习园地。选调生也可自发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相互之间的学习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