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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暂无简介


  第六章 选拔使用


  第十三条 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大胆选拔使用。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按规定破格提拔。


  选调生职务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报上级组织部门。


  第十四条 选调生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两年后,一般应调整交流到能更好发挥其作用的部门或岗位。适合做乡镇、街道或机关领导工作的,及时提拔到领导岗位;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挑选。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定时间锻炼,德才素质好、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应列入相应后备干部名单进行培养。


  第七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选调生按同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选调生考核、奖惩、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等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逐步建立选调生信息资料库,跟踪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州)委组织部、省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每年年底向省委组织部上报选调生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再纳入选调生管理:


  (一)本人不愿意从事党政工作的;


  (二)干部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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