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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选调生培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经组织部门选调由市委组织部安排到基层锻炼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二、选调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是选调生工作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选调生工作规划和有关工作意见,对全市选调生培养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二)各辖市、区委组织部、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是选调生的日常管理部门,在选调生的管理方面负有直接责任,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多种方式,经常了解和掌握选调生的情况,并提出培养和使用意见。


  三、选调生的分配


  (一)选调生实行指令性分配。原则上都要安排到乡镇(街道)锻炼,也可安排到县以下党政群机关、法院、检察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锻炼。对研究生以上学历者,要积极创造条件,工作安排尽可能与本人工作意愿相结合。


  (二)选调生工作安排实行回避制度。选调生的直系亲属是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检察院、组织、纪检、人事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在工作安排上实行地区回避;选调生不得安排在其本人家庭所在的乡镇(街道)工作锻炼;其他需要回避的按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员回避实施办法》执行。


  四、选调生的培养教育


  (一)目标:


  1、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


  2、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3、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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