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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培养教育


  第十五条  按照党对青年干部培养的要求,从培养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坚持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多形式、多渠道的培养,以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全面提高选调生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至少脱产培训二次,五年内累计培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七条  党政类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在省委党校进行上岗培训和提高培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类选调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组织上岗培训。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应把选调生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设选调生培训班或有计划地安排选调生参加各类班次学习。


  第十九条  选调生安排到基层后,所在单位应根据选调生个人特点,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指定1名领导成员搞好传、帮、带。


  第二十条  所在单位要有意识地把选调生放到艰苦的环境中经受考验,让他们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从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加强选调生的多岗位锻炼,对他们适时进行交流轮岗,使选调生熟悉多方面的工作,丰富阅历,积累实际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  选调生分配到岗的第一年不得借调到县以上机关工作;工作头两年,原则上不予借调,如县直机关工作特别需要,须经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方可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工作两年后,方可抽调到设区市级机关、省级机关工作,抽调到设区市级机关、省级机关工作的,分别由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选调生每年应分别向设区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思想、工作情况。法院、检察院、公安类选调生每年还应分别向设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报告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选调生交流座谈会,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系统选调生座谈会,为选调生提供学习交流、了解情况的机会。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选调生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选调生宏观管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分别负责各自系统选调生管理。


  (二)设区市委组织部必须加强对本地区选调生工作的具体指导,负责本地区选调生工作的综合协调。设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对本地本系统选调生的培养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做好对本县(市、区)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常了解选调生的思想状况,具体负责选调生培养措施的检查落实。


  (四)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党政"一把手",必须负起对分配到本单位选调生的传、帮、带的责任,为选调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五条  建立选调生档案。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建立选调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选调生申请表、选调生考核表、培养计划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考察材料、培养和奖惩情况等。选调生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选调生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同转递。


  第二十六条  坚持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选调生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表彰和奖励,以及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因违反法律、纪律被处分的;重大疾病、工伤、事故、死亡等,县级组织部门必须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和设区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坚持年度考察制度。选调生的年度考察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可以与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年度考核结果由设区市委组织部汇总后,于次年四月上报省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充分利用年度考核机会,对选调生进行谈话,指出选调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选调生改正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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