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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01-9999选课报班 网上报名

  第十二条  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选调公告;


  (二)学生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统一考试、公布成绩;


  (五)确定考核对象;


  (六)考核和复核;


  (七)体检;


  (八)公示;


  (九)确定选调名单;


  (十)分配;


  (十一)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三条  选调生的安排按以下原则进行:本科生安排到乡镇党委、政府机关或县(市、区)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工作;硕士研究生可安排到县(市、区)党委、政府机关或设区市的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工作;博士研究生可安排到设区市及省直党政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


  征得选调生本人同意,选调生也可安排到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手续。


  第十四条  选调生人选确定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达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的安排意见,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培养教育


  第十五条  按照党对青年干部培养的要求,从培养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坚持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多形式、多渠道的培养,以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全面提高选调生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至少脱产培训二次,五年内累计培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七条  党政类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在省委党校进行上岗培训和提高培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类选调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组织上岗培训。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应把选调生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设选调生培训班或有计划地安排选调生参加各类班次学习。


  第十九条  选调生安排到基层后,所在单位应根据选调生个人特点,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指定1名领导成员搞好传、帮、带。


  第二十条  所在单位要有意识地把选调生放到艰苦的环境中经受考验,让他们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从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加强选调生的多岗位锻炼,对他们适时进行交流轮岗,使选调生熟悉多方面的工作,丰富阅历,积累实际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  选调生分配到岗的第一年不得借调到县以上机关工作;工作头两年,原则上不予借调,如县直机关工作特别需要,须经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方可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工作两年后,方可抽调到设区市级机关、省级机关工作,抽调到设区市级机关、省级机关工作的,分别由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选调生每年应分别向设区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思想、工作情况。法院、检察院、公安类选调生每年还应分别向设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报告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选调生交流座谈会,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系统选调生座谈会,为选调生提供学习交流、了解情况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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