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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时政热点:媒体谈礼让斑马线治理

2018-01-02 13:47:08 选调生招聘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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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多钟过去,他所在斑马线边的绿灯仍没亮。一些行人和电动车主按捺不住,进入斑马线;但多数人没有加入。又过了1分多钟,绿灯终于亮了。小崔习惯性地环顾左右,很多进入右转区的车辆停了下来,他这才快步穿过斑马线。小崔说:“行人和车主应该互相礼让,斑马线上才能更安全。”

  2017年11月底,公安部等7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至12月底,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机动车路口礼让斑马线成为各地整治重点。一个多月以来,成效明显。

  随着中国进入汽车时代,斑马线上的人车矛盾逐渐凸显。专家表示,汽车时代的文明素质人命关天,根治路口乱象,需要完善交规、改善设置、普及知识和提升道德。车主和行人都需要培养生命至上意识,形成“人让车,车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机动车礼让成整治重点

  长期以来,机动车在斑马线前争道抢行,行人“中国式过马路”等,是公众反映强烈的城市交通乱象。其中,前者造成的伤亡更严重。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近3年来,全国在斑马线上共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1.4万起,造成3898人死亡,其中九成事故是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导致的。

  2017年,各地交管部门加大了对闯红灯、闯禁行违法行为,特别是路口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问题的查处力度。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十余个地方交管部门出台了处罚措施。总结来看,这些措施分为3类:

  一是曝光行人和车辆违法行为。在昆明,交警利用电子监控设备抓拍不礼让斑马线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在街头电子显示屏上进行“滚动曝光”。浙江省温州市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处100罚款、记3分;行人乱穿马路将被处以5到50元罚款并曝光。

  二是加大对机动车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北京市规定,机动车遇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的会被罚款200元、记3分,非机动车闯灯越线也将被罚款20元。陕西省西安市则曝光了“车不让人”名单,其中出租车占近半数。这些出租车司机面临停运整顿1至3天的处罚,不礼让行人达到8次后,会取消单车下一轮的经营许可资格。

  三是加大对行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辽宁省大连市针对行人斜穿马路的违法行为出台新举措,通过增设人脸识别设备,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录入交通违法数据库,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违法行人要观看不少于30分钟的交通事故警示片,还将被“抄告”到当事人单位。

  这些整治措施效果已经开始显现。公安部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各地查处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行为同比上升3.4倍,因不礼让斑马线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8%和9.3%。

  两起人车相撞案受关注

  一些地方对电动车、行人违法的治理也在革新。其中,2017年发生的两起人车相撞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受到人们广泛关注。

  一起案件是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2017年11月下旬审结的首例行人交通肇事罪案。2017年2月,年过6旬的陈某某在过马路时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翻越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导致与摩托车主罗某相撞,二人均受伤,罗某后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锦江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因为在以往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肇事方多为机动车主、非机动车主。而这起案件中,肇事方变成了行人,且最终被判刑。

  “法院判决表明,交通肇事罪不仅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也适用于行人。”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王海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成都的案例判决与刑事司法实践通行做法有所区别,也不太符合社会中一般人的认知,但是合法合理,应当对各地后续判决起到示范性引导作用。

  无独有偶,2017年9月,浙江省临海市发生一起电动车闯红灯引发与机动车相撞事故。一名电动车在经过路口时闯红灯,被一辆机动车撞到,电动车车主手骨受伤。当地交警认定,电动车车主因未遵守信号灯通行,需要负全责,不但医药费要自己负责,还要承担对方车辆的修理费。

  对此,很多网友表示赞同,认为这样的判决有助于减少行人、电动车闯红灯现象。也有网友认为,机动车主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即对电动车属性的认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对本报记者表示,国家对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有严格标准,而认定是否属于机动车对判决结果有一定影响。“当电动车构成机动车时,需要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可以判其负全责;当电动车在标准参数内、属于非机动车时,如果其构成主要过错,也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孟强对记者表示。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孟强表示,这体现了民事立法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关怀,有其合理性。同时,立法机关还希望机动车一方通过责任保险方式来减轻其赔偿责任。“‘不超过10%的责任’只是确立了责任上限,并不是说电动车主在此情况下一定能请求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足额责任。法官可以综合考虑受害人过错程度、受害人损害情况等具体案情,在10%的损害范围内酌定具体赔偿责任。”

  他同时认为,在对道路设计和交通信号规则进行优化前提下,有必要重新审视该条款,甚至取消之。

  两名专家表示,两个案例中对行人和电动车主进行了处罚,这表明虽然行人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使用中属于弱者,但弱势方同样需要严守交通法律法规。

(编辑:li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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