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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川选调生行测备考:行政赔偿的概念和范围

2015-02-09 09:15:32 选调生招聘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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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华图教育网为大家整理了行测常识中的行政赔偿的概念和范围,希望考生们能够好好掌握,做好选调生行测备考工作。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二、构成要件

  1.行政职权行为非法侵权。2.存在确定的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与行政职权非法侵权之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4.行政职权非法侵权行为及其造成损害事实不在法定豁免之内。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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