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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调整出选调生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在市级机关工作的,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都备案。在省级机关工作的,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委组织都批准。


  第二十条  对经过一定时间锻炼,德才兼备、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二十一条  选调生应在基层至少工作两年,其间不得借调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因工作需要进行调动的,须经组织部门同意,按分工和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在县(市、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在省辖市内调动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跨省、市调动的,报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五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条  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观念,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积极选拔使用选调生。


  第二十三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一定年限后,适合做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经考核表现优秀的,及时提拔进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工作,适合从事其他领导工作的,也要及时选用。


  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或调整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年轻干部,优先使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优秀选调生。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党政机关部门补充工作人员,优先从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选用。由用人单位提出需求意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推荐选调。省级机关部门、单位空缺职位需补充选调生的,由市委组织部在基层工作锻炼两年以上、表现优秀的选调生中推荐,省委组织部根据用人单位需求,采用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等办法,确定用人单位的考察人选。

 

  第二十五条  鼓励选调生积极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企事业单位招聘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时,经上级党委组织部批准,选调生报名参加竞聘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为做好优秀年轻干部的储备,省市两级要重点掌握一批优秀选调生名单,做好跟踪考察,加强培养管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要把选调生工作作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队伍特别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组织部门作为选调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与编制、人事、教育等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选调生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省委组织部负责制定选调生工作规划及选调生的选调、派遣、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宣传典型,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对重点掌握的优秀选调生实施跟踪培养。


  市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督促检查培养锻炼措施和选拔使用的落实。定期召开选调生工作座谈会或工作经验交流会,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管理情况,并做好上下沟通协调工作。


  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选调生负责逐人制定培养锻炼措施,抓好日常管理,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的锻炼成长情况,提出调整使用意见。


  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直接管理,积极做好传帮带。经常了解掌握选调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惠,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报送选调生工作信息,提供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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