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图选调生考试信息网信宜市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选调2名公务员公告,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微信公众号(huatuv),欢迎加入全国选调生备考交流群:1079603880。
为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根据工作需要,信宜市人民法院面向全省公开选调公务员2名(司法行政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人数及职位
选调公务员2名,其中 政治部一级科员1名,综合办公室一级科员1名。
二、选调范围
全省范围内具有公务员身份,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人员。
三、选调条件
(一)参加选调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度较高。
2.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汉语言文学(B050101)、汉语言(B050102)、秘书学(B050107)、法学(B030101)专业。
3.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4.年龄32周岁以下(即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具有选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任职经历和其他资格条件。具体见《信宜市人民法院2020年公开选调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未受过党纪或政纪处分。
8.现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如属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的,须同意以一级科员身份调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选调:
1.不得参加选调转任后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须回避情形的职位,也不得参加选调本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担任班子成员所在机关的职位;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未达最低服务年限的(时间计算截至2020年9月18日)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0年9月12日至9月18日。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将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至xyfyzgk@163.com邮箱,邮件以“姓名+报考职位名称”命名。联系电话:0668-8860539、8880231。
3.报名材料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信宜市人民法院2020年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等材料的扫描件,本人近期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电子版(相片格式为JPG)、自荐材料(含本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能力特长,不少于800字)、其他材料(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
4.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多报无效,且不得报考高于本人职务或职级的职位。凡弄虚作假者,取消选调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资格审查
由信宜市人民法院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笔试,名单在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xycourts.gov.cn/)及“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合成(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1.笔试
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主要测试考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笔试时间和地点,具体以准考证为准。
2.面试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划定合格分数线。从笔试合格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按选调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笔试合格考生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资格复审
面试前,由信宜市人民法院对面试对象进行资格复审。面试人选须提交的复审材料包括:身份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和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原件等供选调单位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或取消面试资格的,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面试。
(四)体检与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体检程序和标准进行。体检费用由报名者本人负责。
体检合格即列为考察对象。考察由信宜市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体检、考察发现不合格的,由信宜市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递补体检、考察对象。
(五)公示、办理手续
信宜市人民法院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转任人员,在本单位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转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本次选调资格。
五、有关情况及纪律要求
(一)报名人员所提供信息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选调资格。
(二)报名人员须保持手机(报名表上号码)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三)报名人员不得有托人说情、打招呼等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选调资格。
信宜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