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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西河池市考试录用选调生体能测评、体检公告

2014-07-17 09:43:49 选调生招聘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选调生招聘考试网华图教育发布:2014年广西河池市考试录用选调生体能测评、体检公告,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微信公众号(huatuv),欢迎加入全国选调生备考交流群:1079603880。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考试录用选调生简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河池市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体能测评、体检工作公告如下:

  一、体能测评

  (一)体能测评人选

  报考法院、检察院机关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和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非公安专业人员,凡面试成绩合格者,结合本人身体状况,凭个人意愿参加体能测评。

  (二)时间、地点

  时间:7月17日上午7时30分

  地点: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篮球场(河池市新建西路2号)。

  (三)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男性:1000米跑、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

  女性: 800米跑、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

  执行过程中,体能测评三项全部达标的方为合格(体能测评项目只有纵跳摸高可以进行三次测试,其他项目不得进行复测)。

  (四)进入体检人选

  体能测评合格者方能进入体检程序,体检人选名单于2014年7月18日上午在河池市人才市场一楼大厅公布。

  二、体检

  (一)体检人选

  公务员(选调生)职位招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选1∶1的比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专业笔试成绩+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人选(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除外)。

  凡考生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首次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但不予处罚;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1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二)体检时间、地点

  1、时间:2014年7月19日、20日。

  2、地点:金城江城区指定体检的医疗体检机构。

  请参加体检考生于体检当天上午7时20分到河池市人才市场大院(河池市金城中路人才巷24号)集中。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

  1.一般录用职位。应按照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体检操作手册和转发《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等招录职位。按照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13号)》和《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考生对当日、当场复检项目的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的30分钟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复检。当日、当场复检的结论得出后,不能择日或另选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复检,体检结果以当日当场复检结论为准。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4. 根据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定,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病史的,由体检实施给予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本次录用资格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用按规定收取,每人350元,原则上由考生自理,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缴纳。对困难家庭的考生,由考生提出申请,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负责。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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