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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人民检察院对未生效判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B.人民检察院对未生效判决提起抗诉,需要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C.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需通过原审法院递交抗诉书
D.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和全部案卷、证据后,需将抗诉书副本送交被告人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因此A项正确;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由此可知B、C项正确,D项“送交被告人”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