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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选调生考试公基考点:犯罪的主观方面

2018-11-07 14:45:16 选调生招聘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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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判断行为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包括故意、过失和无罪过事件。该考点是山西省各单位考试中的高频考点,经常以案例的方式予以考察,包括直接考察和间接考察,学员要重点掌握理解,因此本文特意整理了犯罪的主观方面的部分真题,希望对大家备考复习这个考点有所帮助。

【例题1】果农胡某为防止苹果被盗,在果园周围私拉电网,导致戴某偷果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对戴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A. 疏忽大意的过失

B. 过于自信的过失

C. 直接故意

D. 间接故意

【答案】D。解析: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学术理论上,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分二者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把握,直接故意在认识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方面是希望、积极追求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认识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方面是持放任的、无所谓的态度。本案中果农胡某想通过私拉电网防止苹果被盗,从社会理性人的角度,应当认识到他人如果接触电网,轻者受伤,重者是有可能发生死亡结果的,而胡某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仍旧实施了私拉电网的行为,对可能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结果置于不顾,故构成了间接故意。故本题答案为D。

【例题2】甲与乙在打篮球中因身体碰撞发生争执,在相互推搡中乙被甲推到,头部恰好撞上石阶的破口锐角,当场死亡,甲的行为:

A. 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间接故意

C.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直接故意

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D。解析: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学术理论上,将过失犯罪同样划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忘了而在客观上没有预见到;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意志方面行为人都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本题中,甲乙在篮球场上产生争执,起因是玩游戏的过程中不满身体接触,由此可以看出二人当时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二者都不想发生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但是在推搡中却导致了乙死亡的结果,虽然甲无杀乙的故意,但是在特定的场合中,甲应当预见到这种推搡行为是十分危险的,而未预见到,故甲对乙的死亡结果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本题答案为D。

(编辑:li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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