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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时政热点:官员"假离婚"背后花样多

2018-06-07 14:31:00 选调生招聘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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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某省某局正处级干部张某(中共党员)打算出售名下住房并购买其他住房。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同年,张某与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办理完住房购买手续后,张某与其妻办理了复婚手续。通过上述行为,张某共少缴纳税款共计20余万元。其间,张某将上述离婚、复婚情况向组织作了报告。

  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以张某为例进行了探讨。这个事例不仅让党员干部“假离婚”现象走进了人们的视线,也引发了对这一现象的深入思考。

  “假离婚”背后花样多

  党员干部的婚变背后往往真相不只是离婚那么简单,为了个人的利益,党员干部带着功利目的的“假离婚”,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

  有人假离婚是为了给女儿办升学宴。2016年5月,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陈春林之妻黄美艳与其商议,以女儿考大学的名义操办宴席。6月8日,陈春林夫妇为规避调查办理“离婚”手续,并由黄美艳出面操办宴席。6月12日“升学宴”当天,陈春林和黄美艳开席30余桌,共计收受141人的礼金3.59万元。经群众举报,县纪委调查核实后认定陈春林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6月23日,县纪委决定给予陈春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陈春林退还礼金。

  网上搜索党员干部“假离婚”事件,记者发现为了躲避调查选择离婚的大有人在。被称为“五毒干部”的深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蒋尊玉,是假离婚官员代表之一。2013年初,蒋尊玉在面临众多举报的同时,又面临中央巡视组来到深圳巡视,于是他跟妻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后,两人仍住在一起,且从未向他人提起过其离婚的事情。2017年8月,蒋尊玉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还有安徽省含山县招商局原局长吴某。2013年,吴某听闻自己被调查,开始寝食难安。纪检干部出身的他没有选择主动向组织坦白,而是选择与妻子张某办理假离婚,把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并把受贿得来的购物卡、金银首饰等赃物埋在了自家院子里,把收受的名贵白酒都转移到了亲属家。因受贿16万余元,吴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再比如北京地税原票证中心主任刁维列。刁维列的妻子证实,按照丈夫提议俩人假离婚,刁维列把部分房产转移到她名下,“这样就不怕组织查”。受访专家表示,贪官处心积虑假离婚,说到底是为了切割贪腐。

  不仅是贪腐、作风问题的保护伞,在一些人眼里,“假离婚”还是获取外国身份的“敲门砖”。上世纪90年代,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及其前任许超凡、许国俊三人,鲸吞公款4.82亿美元震惊中国金融界。而早在案发前,他们就和妻子离婚,并安排让前妻们嫁给了事先有约定的美国人,顺利获得美国绿卡。离婚2年后,这些“前夫”再分别经香港来到美国、加拿大“团聚”。

  除了上述种种,还有少数党员干部为拆迁补偿假离婚的,为买第二套房假离婚的,为孩子上学假离婚的,甚至还有为了超生骗生育证而假离婚的,如江苏省南通建设局女干部曹某为了超生二胎,上演了一出离婚——结婚——领生育证——离婚——结婚的连环局。更有甚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突击结婚、离婚”的方式,上演了儿媳妇和儿子离婚后第二天就与公公结婚的闹剧。

  “假离婚”实为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不管是为了买卖房产,还是为孩子办升学宴,亦或是逃避调查等等,在受访专家看来,这些党员干部离婚背后都与个人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他们的“假离婚”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还侵害了国家利益。

  “假离婚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系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会对社会诚实信用道德、公序良俗等造成一定的冲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认为,“党员干部进行假离婚,并从中获益的,违反了党纪国法的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党员干部假离婚不仅有违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而且会带坏社会风气,败坏党风正风,损害党、国家的形象和人民利益,这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也不断加强和改进。2016年,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披露,省部级领导干部离婚再婚、身边人出现重大问题,第一时间就要报告,报告发生了什么事,是什么原因。

  2017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规定》传递了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的信号;《办法》明确了认定漏报、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和处理依据,规定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编辑:li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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