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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时政热点:民政部就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6-07-30 18:42:27 选调生招聘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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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7月29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顺利实施,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章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28日。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

  第三条 【募捐主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负责公开募捐资格的许可,对其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许可条件】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自登记为基金会法人之日起满二年,且经登记的民政部门发给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完整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良好;

  (八)未纳入异常名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整改期间;申请前二年未发生严重失信;

  (九)申请前二年未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请材料】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决定。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许可程序】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全部有效材料后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法》对受理程序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he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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