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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选调生公共基础知识辅导:公民基本权利

2016-03-31 16:03:09 选调生招聘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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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原来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人权保护第一次进入到新中国宪法保护的范畴。

  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包括:(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5)集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中国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核心国际人权公约。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我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1)执法平等;(2)守法平等;(3)反对特权;(4)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可能性。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十分广泛,现分述如下: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中国公民享有选举法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即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2)享有政治权利,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则丧失此项权利;

  (3)选举权行使的范围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选举代表机关或其他公职人员;

  (4)选举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国家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权利在受到分割时,可以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救济。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表述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参政议政以及传播科学知识的重要手段。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见解的自由。

  (3)集会、流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集会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集会、游行、示威三者采用的方式方法虽略有区别,但三者共同特点是表达某种意愿。

  (4)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

(编辑:he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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