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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2015-12-31 18:49:05 选调生招聘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省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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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鄂组发〔20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选调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选调生,系省委组织部从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基层工作服务期满的往届大学毕业生中招录并选派到基层工作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三条 开展选调生工作,是加强年轻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源头,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选调生选拔、培养与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重在培养、大胆使用原则;

  (四)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原则。

  第五条 选调生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人社、教育、编制等部门参与,按照规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 调

  第六条 选调范围主要为高等院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和在基层工作已满服务期的大学毕业生(包括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等)以及其他需要纳入选调范围的对象。

  第七条 选调计划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确定。其中,女生一般不低于30%;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应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 选调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品德端正,群众观念强,热心基层工作。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习成绩优良或工作表现良好,发展潜力大。

  (三)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学生干部,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2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28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2周岁以下;在基层工作满服务期的往届生,大学本科生28周岁以下,硕士、博士研究生32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选调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选拔录用选调生,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按照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下发通知并发布公告。

  (二)报名推荐和资格审查。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报名,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组织符合选调条件的对象参加考试,并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根据选调工作需要,面向知名高校或特殊专业定向选调的,可单独组织考试。

  (四)考察。省委组织部对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选调生人选进行公示,并由省委组织部或委托市(州)委组织部(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按规定程序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果作为录用的主要依据。

  (五)体检。对拟选调的初步人选,按要求进行体检。

  (六)录用。各市(州)委组织部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情况,研究提出选调生初步人选名单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并由省委组织部给相关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发文予以确认。各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按要求办理派遣报到手续。选调生报到后,填写《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选调生一经省委组织部确定录用,不得另找其他用人单位。未经省委组织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改派。

  第十条 新招录的选调生,原则上应安排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各市(州)委组织部根据当年政策规定和选调生个人情况确定选调生分配意向,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具体岗位安排需经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一条 各高等院校及其他推荐单位应按照分配去向,及时将选调生档案传递到有关市(州)委组织部,由市(州)委组织部统一审核后,转递到有关县 (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选调生正式录用后具备公务员身份,其管理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所需编制,由各地编制部门在编制总额内统筹解决。

(编辑:he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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