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13 12:20:00 选调生招聘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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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6万多斤的橘子惨遭聚众哄抢后,货主仅仅拿到2000多斤完好的橘子。榆中县公安局11日透露,警方对“1·4”聚众哄抢橘子案进行查处。4名积极参加哄抢者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还有30人受到批评教育等处理。但截至11日,无一名哄抢者退赔,货主、车主依然为巨大损失焦头烂额。(1月12日《京华时报》)
抢橘子、抢葡萄、抢活鱼、抢洗衣粉,近年来发生的聚众哄抢事件可谓屡见不鲜。每次哄抢之后,道德批判多、依法惩处少,赔偿损失更无从谈起。面对“1·4”聚众哄抢案,4人被行拘、30人受教育的处理结果似乎不足以为本案划上句号。货主及车主的15万损失谁来赔偿,聚众哄抢事件的频发势头该如何治理,诸多深层次问题值得关注与思考。
谈及聚众哄抢,人们常常将其归咎于部分国民的“素质低下”和“道德滑坡”,但理性分析,闹剧频发的背后或不无一种较为普遍的心理迷失,那就是当物品呈散落状态时,其产权清晰度和受保护程度随之减弱,很容易被视作“公物”或“无主物”,导致乱拿哄抢,即便是“物主”明明就在眼前。
如果说爱占便宜是人类趋利避害的人性本能,那么,法不责众的畸形心态无疑是这种道德灰斑的放大器和催化剂。可以说,经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和舆论对哄抢事件的口诛笔伐,人们对散落物品的产权归属应该心知肚明,但哄抢行为缘何还频频发生?这不仅出于“不拿白不拿”的从众跟风,更缘自“拿了也白拿”的侥幸免责。
“1·4”事件目前面临的尴尬是,该处罚的处罚了,该批评的批评了,但无人退赔、无人自首,由聚众哄抢导致的巨大损失更无人埋单。按照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货主有权要求哄抢者赔偿因哄抢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合同约定的托运人,货主也可以要求车主承担违约责任,车主可再向哄抢者要求赔偿哄抢造成的损失。但维权取证难,诉讼成本高,只能让受害者望而却步、欲哭无泪。
聚众哄抢无异于乘人之危或趁火打劫,践踏法律尊严,败坏社会风气,其道德“破窗”的负面效应不可小觑。遏制聚众哄抢的蔓延趋势,必须高扬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治权威,破除“法不责众”的心理魔咒,以起到应有的警示与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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