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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爱国爱港”是港繁荣的保证

2014-01-13 12:17:46 选调生招聘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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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文汇报》1月13日文章 原题:行政长官须“爱国爱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行政长官须“爱国爱港”,是天经地义的,既有法理依据,亦具客观标准。

  中央政府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通过《基本法》。《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区实行的各种制度,其中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关于香港的宪制地位,《基本法》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条“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条“行政长官代表特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负责”;第一百零四条“行政长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这些条文已奠定了行政长官须“爱国爱港”的基因,更是法理的依据。有关“爱国爱港”的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及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均以邓小平先生提出的“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三个原则作回应。这三个标准,非常易明和理所当然,也与《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脉相通的。这不就是“爱国爱港”的客观标准吗?

  香港回归16年,没有人公开质疑《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反映大部分香港市民是认同的。试想想,行政长官如没有“爱国爱港”的立场,如何在制定政策时为香港及国家的利益着想?如何向赋予其管治权力的中央政府负责?如何令香港市民放心让他去领导香港?

  环顾国际,任何地方的行政首长都必须效忠其“主权国”,殖民地也同样须要效忠其“宗主国”,否则必定不容担任地方行政首长,这是浅显道理,更是政治现实。笔者深信,按照《基本法》规定进行政制改革,乃港人崇尚法治的核心价值;坚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须“爱国爱港”,乃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保证。(作者是新界社团联会(新社联)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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