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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到底该拘留谁?

2014-01-13 12:03:19 选调生招聘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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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网            2014-01-11

  “薪何以用讨”,这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劳动者的权利之弱,可见一般。而要改变这种现实,必须对用更严苛的法律来处罚那些不法之徒,并形成真正的威慑力。

  作者:王传涛

  2013年12月13日,央视播出“农民工张正友在山东莱芜讨薪不成反被拘留”一事,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今日,山东省莱芜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公布了对此事的查处情况,莱芜市多名官员受警告、记大过处分,莱城区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副主任、莱城区信访局办信接访科科长被撤职。(1月10日《焦点访谈》)

  年关已至,全国人民启动了“过年模式”:在外地工作的忙着研究12306的验证码;大学生们计划着如何过好这个寒假;老家的父母已经开始置办起了年货……可有一批人的“过年模式”却很是悲催,因为他们并没有讨要到自己应该拿的工资。更荒唐的是,在山东莱芜,部分农民工还因为讨薪问题被定了“治安罪”,有的农民工被拘留长达几十天之久。如此讨薪过程,让人看着痛心。

  农民工讨薪,到底应该拘留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条规定却没有具体的处罚和量刑标准。也只是在近几年,这个问题才有了明确答案,而且答案非常明确——应该拘留欠薪者,甚至应该对欠薪者判刑。

  2011年2月25日,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列入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坊间称之为“恶意欠薪罪”。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自那时起施行。由是来看山东莱芜的这起讨薪案,最应该被拘留的应该是企业的老板或者管理者。

  除了企业老板,相当一批官员也需要被问责或是追责。细细分析莱芜这起讨薪案,还能看到这样一个特点——权力成为了欠薪者的帮凶。无论是信访办的人员,还是公安局人员,还是人力与劳动局人员和乡镇管理人员,都在维稳这一“正确”目的下,成为了恶意欠薪者的“打手”。另外,相关官员对于地方企业的不正当保护,也加剧了老板们的张狂。但是,现在看来,仅仅对这些官员进行所谓的警告、撤职等处分,只是在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层面进行的处罚,而没有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这样的处分只是隔靴搔痒,恐怕也难以服众。

  近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因此,对于地方官员而讲,只有替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好权,才可能对社会维好稳。

  “薪何以用讨”,这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这说明了,虽然我国有所谓的《劳动合同法》,但是劳动合同并不有被严格执行;虽然有劳动保障局,但这往往不能为劳动者保障什么;虽然有工会,但工会往往是发发福利、组织一些文体活动的部门……劳动者的权利之弱,可见一般。而要改变这种现实,必须对用更严苛的法律来处罚那些不法之徒,并形成真正的威慑力。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57_90457.html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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